内河公务船舶管理(内河船员管理)
发布时间:2024-07-26阅读次数:11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内河港口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内河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保证航道维修、疏浚等必需的经费,更好地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合理征收和使用航道养护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详细阐述了航标管理的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管理,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保障内河交通安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加强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的准入管理有何意义?

新《规定》再次强调了该要求,并明确船检、海事、港航和船闸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不得为不符合《公告》中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船舶办理检验、登记、营运和过闸等手续。《规定》中所指新建、改建船舶的时间,以船舶的开工日期或者改建日期为准。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对内河交通安全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船舶的建造、检验、登记,船员的管理、培训,以及航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出台背景规范内河过闸运输船舶的主尺度,是提升船闸通过效率、充分发挥内河优势作用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各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可免办签证:(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艇;(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或者接受检查。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或者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除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排筏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渡船不按照核定的标准载客、载货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渡船运营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渡船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渡船船员证书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渡船强制卸载。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新建、改建内河普通货船增加运力的,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与渡口渡船及渡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