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口污染管理(船舶与港口污染治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26阅读次数:1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了废弃物倾倒的相关要求。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计划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必须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经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的文件。在得到批准后,港务监督会核实文件内容,只有在确认无误后,才能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条例规定了对特定船舶污水排放的严格管理。首先,对于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确保其处理方式符合环保要求。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

天津市港航监督部门对天津港以外的市属地方港口区域内的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区水域的监视。天津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对渔港水域内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域的监视。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公安机关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公交治安和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这部法规,尽快摸清全市涉气污染源底数,全面掌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自3月下旬起,天津市开展了涉气污染源排查专项工作。

一)环境保护和航政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内陆航道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二)地矿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利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和对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对超标入海排污口实施整改,完成天津港一号泵站、渤海石油等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2018年底前,制定不达标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方案;到2020年,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强港口船舶污染控制。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舟山市为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确保渔业生产的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渔区稳定,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年我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表明:舟山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总体与去年相近,但严重污染海域面积有所下降;海水中营养盐超标严重、石油类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其余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与船舶签订污染清除协议,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总称。

多年来,交通部海事局及沿海各省市地方政府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方针为指导,全面加强我国船舶溢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提高了我国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成功处置了多起重大船舶溢油事故,有效保障了海洋环境的清洁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积极推动了航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1、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2、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港务监督可以采取强制清除或者强制拖航措施,控制或者预防污染损害。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水域后开航的限制)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船方必须办妥有关污染清除、污染赔偿或者赔偿的经济担保手续后,方可开航。

3、上海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可以排放。通过查询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显示:生活污水处理:船舶可排入上海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水上接收单位接收,也可在航行中经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内河航行船舶一般航行途中不允许排放)。

4、各上海港籍船舶的单位,应与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签订委托清除生活垃圾、粪便合同。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粪便的清除工作;船方应主动配合,并须备有生活垃圾、粪便清除记录簿,做好记录,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