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办法(山东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5阅读次数:12

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以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其核心思路着重于科学发展观的实践,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首要目标是确保渔船生产安全,维护伏休期间的稳定局面,以及有序进行涉外生产。

2、首先,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他们确保海洋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渔业船舶的设备定期维修检查,所有安全设施保持完好齐全,以保障航行和作业安全。

3、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4、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5、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6、山东省人民政府深刻认识到加强渔船管理对于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作为该省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渔业行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渔船作为渔业生产的基石,其安全状况直接关乎渔业全局的稳定。

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如何规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2、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3、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的法律依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沿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渔业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不得用于渔业生产活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公安边防机关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应当持有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对海域内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以维护稳定的边防秩序,保护出海人员权益,并推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一法规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出海船舶和人员的管理。首先,公安边防机关负责定期进行边防治安管理宣传,尤其在伏季休渔期间,会对出海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确保他们了解法律法规。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不同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各条款的改写内容:对于未按规定携带边防证件的出海船舶或人员,公安边防机关可给予警告或200元至1000元罚款,情形严重的,可能面临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山东省,对于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七条指出,所有出海的船舶和作业人员需按照国家相关程序向船籍港或所在地的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以确保合法出行。边防机关在发放证件时,会简化手续,优先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甚至可以即时办理。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第五章是关于附则的详细规定。在第三十二条中,条例明确了几个重要的术语定义:船籍港,特指船舶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港口,这是船舶法律身份的重要标志。船舶所在地,指船舶所有人的户籍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或者是船舶通常停靠的地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如何规定

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如何规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的法律依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在2006年3月27日签署并公布了这一新的发证规定,旨在规范我国海洋渔业船员的资格认证过程,以确保渔业船舶安全运营和人员专业素质。这一举措旨在提升我国海洋渔业的管理水平,保障海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我国海洋渔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适用于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的船员,以及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获取《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考试、考核、发放和相关管理工作,都将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者需满足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船长、轮机长),初中以上文化水平(驾驶员、轮机员),并持有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海上资历。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1、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青岛市的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关于捕捞业的管理内容。首先,根据国家的捕捞限额制度,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捕捞生产实行限额管理。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家和省的捕捞限额总量后,会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不得用于渔业生产活动。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和《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之外,还有《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规对钓鱼船进行了规范。

4、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副局长、二级巡视员刘均政介绍,2023年黄河流域禁渔时段为4月1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东平湖禁渔时段则为4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海河流域禁渔时段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而南四湖水域禁渔时段为3月1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5、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设施、人员和其他进出我省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第三条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