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人的主要功能
船舶代理人可以在委托人、货方和口岸机构等之间传递信息,起到桥梁作用。
不定期船舶代理人有船东代理人、船舶经营代理人、承租人提名代理人、保护代理人、船务管理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舶代理事项的全部。其业务很广,如代表不定期船船东安排货源、支付费用、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向再代理人发出有关批示等。
船舶代理单位办理的业务包括组织货物运输,如组织货载等;组织旅客运输;安排货物装卸;为船舶和船员服务,代办各种手续;代办财务有关业务和船舶租赁、买卖等,以及商办海事处理和海上救助等业务。
为发货人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人历来被称为“运输的设计师”,“门到门”运输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凭借其拥有的运输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组织运输活动,设计运输路线,选择运输方式和承运人(或货主)。
船务:船舶进出港的装卸安排,船舶供应以及船员服务等 货运:订舱,揽货,货物装卸,报关报检,转运,理货,储存和集装箱的装,拆,分拨,转运以及集装箱的租赁,维修等。
船舶代理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其...
船舶代理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其在港船舶办理各项业务和手续的企业。船舶代理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接受船东的委托,代办定期或不定期船舶营运业务,也可以接受货方或承租人的委托,代办船舶货运有关业务。对任务不同的船舶和航次,船舶代理所办业务往往是不同的。
国际船舶代理是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委托,为其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集装箱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服务。
国际船舶代理:是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船舶进出港与船舶在港等有关业务或其他法律行为的中国企业法人。
劳务公司可以包含船舶代理。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定义—是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船舶进出港与船舶在港等有关业务或其他法律行为的中国企业法人。
国际船舶代理,无船承运人,与货代这三者的区别。
简单的说,船舶代理是为船公司服务的,而货运代理是为货主服务的,而无船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货主而言,他相当于承运人,签发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对于船公司而言,他又相当于托运人,船公司签发LINER B/L给无船承运人。
区别如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托运人订舱时, 无船承运人根据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报价, 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洽订舱位, 安排货物的运输。 待货物装船后, 收到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的同时, 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
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之间存在以下区别:职责和业务范围:无船承运人是指自己不拥有运输船舶,而是从托运人手中接收货物,承担海上运输,并委托其他海运承运人或陆运、空运等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企业。
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 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 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再者就是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无船承运人作为独立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在国际航运中,一级货代经常以无船承运人身份出现。两者不能是同一主体:货运代理人具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身份。
船代:船代则主要是为船舶和船公司提供一系列特定服务的。货代:本质上和第三方物流是相同的,并不是船公司的实际承运人,而是货主的委托者,帮助货主处理货物在进出口物流中的环节衔接和沟通。服务对象不同 船代:服务于船公司,是船公司或者承运人和港口之间的桥梁。
船舶经营人的船舶经营人的法律地位[1]
1、总的来说,船舶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行为的名义和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船舶所有人的授权和第三方的知情情况,这在合同的执行和责任归属上起着关键作用。
2、在法律上,无论是以船舶所有人名义还是以自己名义为船舶经营行为,船舶经营人应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前者为显名代理,后者为隐名代理。代理制度的产生、发展,为社会生活发达的结果。其主要作用在于私法自治的补充及扩张私法自治之范围。
3、按照司玉琢先生在《海商法大辞典》中的解释,船舶经营人(ship operator)可以是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是由正式转让而承担其责任的企业法人,这些法人可能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在法律意义上,船舶经营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
4、”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具有船舶占有、使用、收益及有条件的处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是船舶经营人的主要权能。我国《海商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国家所有的船舶,适用《海商法》关于船舶所有人的规定。
5、船舶经营人的概念,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司玉琢先生主编的《海商法大辞典》中对船舶经营人的定义和《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一致,其解释为:“船舶经营人(ship operator)是指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或经正式转让承担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责任的企业法人。
船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船务代理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有船舶进出港,货运,供应及其它服务性工作等。
2、船务代理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有四个方面即: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供应业务和其它服务性业务。船务代理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有船舶进出港,货运,供应及其它服务性工作等。
3、船务代理(shippingagent)。船务代理人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船务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主要包括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船舶供应和船舶服务方面等业务以及其他服务性业务等。
4、船务:船舶进出港的装卸安排,船舶供应以及船员服务等 货运:订舱,揽货,货物装卸,报关报检,转运,理货,储存和集装箱的装,拆,分拨,转运以及集装箱的租赁,维修等。
5、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船舶代理单位办理的业务包括组织货物运输,如组织货载等;组织旅客运输;安排货物装卸;为船舶和船员服务,代办各种手续;代办财务有关业务和船舶租赁、买卖等,以及商办海事处理和海上救助等业务。
6、船务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主要包括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船舶供应和船舶服务方面等业务以及其他服务性业务等。船务代理关系根据委托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航运代理***agentontripbasis***和长期代理***agentonlong-termbasis***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