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船舶运输管理(小型船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10阅读次数:17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6修正)

为了加强对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中国籍小型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本规定应运而生。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中国籍小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船舶是指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登记吨位在300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和不论吨位大小的被拖客货驳船、风帆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小型船舶应当悬挂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规定的旗号和灯号。

小型船舶管理办法

一)经营水路运输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章程,但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可以藏匿货物、物品的处所,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三条规定,船舶负责人在启航时需通过船载设备确认申报舱单电子数据。进境船舶在中途监管站完成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后,进口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可提前申报。第十四至二十一条针对舱单修改、海关数据保存、接收通航指令、停泊管理、单据递交和保管、货物核对、物品申报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要求。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对进出境的小型船舶进行有效监管,其定义包括专门往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且需经交通部或授权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货物、物品的管理,具体规定在第二章备案管理中。

责令停止装卸、停运货物,吊扣证件和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造成海域污染、灾害事故、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应依法处罚,直至提请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地方码头小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由大连市交通局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小型船舶监管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十三条规定,船舶负责人在启航时需通过船载设备确认申报舱单电子数据。进境船舶在中途监管站完成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后,进口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可提前申报。第十四至二十一条针对舱单修改、海关数据保存、接收通航指令、停泊管理、单据递交和保管、货物核对、物品申报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要求。

3、小型船舶应当悬挂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规定的旗号和灯号。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准从未设关地点装运货物出口外,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船舶进口、出口和在港内停泊期间,应当受海关监管。小型船舶,除经海关特许以外,都应当装置封仓设备。

4、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对进出境的小型船舶进行有效监管,其定义包括专门往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且需经交通部或授权部门批准。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2、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经2017年10月30日第九届市政府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

4、特殊旅客购票乘船管理规定为保障孕妇等特殊旅客乘船生命安全,特对孕妇等特殊旅客搭乘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船舶往返珠海至香港的条件做出如下规定:孕妇怀孕期超过8个月至9个月内的孕妇一般不予购票乘船。

5、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及其行政监督管理。

6、第十二条 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第十三条 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的办理程序有什么?

1、第七条,小型船舶在申请备案时,需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首先,填写并提交《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其次,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接着,提供由中国船级社或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以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国籍证书的复印件。

2、第三条 小型船舶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当到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3、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第五条 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

4、小型船舶在进出境时,需在设有海关的口岸或获批准的临时监管点进行操作,如来往香港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需向大铲岛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而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等地则直接在口岸海关申报。船舶在进出境货物运输前,需经海关备案,并由所属运输企业在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授权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第十十二条说明,小型船舶进境前,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包括运输工具信息、航次、提单、收发货人等详细内容。

6、第一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