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停靠码头疫情防控管理(船舶停靠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7-05阅读次数:15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1、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采取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这强调了在维护秩序的同时,重视群众参与,强调法律规范,并注重通过教育引导和适当惩处相结合,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人性化。

2、第四章专门针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特别规定,涉及的是合资、合作经营船舶和船员,以及来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船舶和船员的管理措施。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各类船舶在出海前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首先,第十一条规定,所有船舶必须按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清晰的船名和船号,无船名或船号模糊的船舶禁止出海。船名和船号不得随意更换、遮盖或篡改,禁止使用活动船牌号。出海船舶实行船长责任制,由船长全权负责船员的管理工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正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与渡口渡船及渡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乡镇渡口、渡船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哪些人员是疫情防控的重点人群

疫情防控重点人群分为六类: 密切接触者:与确诊病例有直接接触的人员。 次密切接触者:与密切接触者有接触的人员。 与病例活动轨迹重叠人员:与确诊病例在同一时空范围内活动过的人员。 同时空伴随人员:与确诊病例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活动过的人员。

重点人群:在新冠疫情期间,需要特别防护的人群包括那些暴露风险高、传播风险大、抵抗力较低的人群。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群体:医务人员,移民、海关、市场监管系统的一线工作人员,警察、保安、环卫工人和保洁员,交通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以及快递、外卖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等。

类重点人群包括医务人员,移民海关市场监管系统一线人员,警察环卫工人保安保洁员,口岸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快递外卖人员水电煤气等工作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人员有本土疫情区域的援建人员疫情防控。

进一步明确细化重点人群类型更有利于精准防控:河南划定的27类重点人群,对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人群进行了细化,有利于执行操作。这27类重点人群可以简单概括为三大类人员。

重点人群:新冠病毒暴露风险高、传播风险大、抵抗力较低的人群,包括:医务人员,移民、海关、市场监管系统一线人员,警察、保安、环卫工人、保洁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快递外卖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水电煤气等工作人员,老年人、慢性基础性疾病患者、孕妇、儿童、伤残人士等人群。

镇江市水路口岸涉外疫情防控有奖举报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成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群防群控作用,切实做好“外防输入”各项工作,经镇江市涉外联防联控专项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全市水路口岸涉外疫情防控风险点实行有奖举报。

举报途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疫情防控举报有关事宜,举报电话:0971-8813092。

对于发生本土疫情且有社区传播风险,但未公布中高风险地区的地级市,参照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地级市管理。对于发生本土疫情的直辖市,其市辖区按地级市、镇按县管理。其他来寿人员近14天内有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旅居史的人员,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寿,抵达后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

有的。当前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十分复杂,聚集性传播风险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我区群防群策、全民参与的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决定实行有奖举报。

河北省沿海渔港码头船舶及渔船民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1、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渔港码头船舶及渔船民的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舱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海上捕捞、养殖的国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出海船舶及出海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2、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船舶登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所有权和船籍港,授予船名号,并颁发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

3、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4、远洋渔业的船舶和船员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首先,第十七条指出,远洋渔船必须经过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和技术检验,并获得渔港监督部门的登记,持有相关证书,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要求,且禁止使用已报废或无证渔船进行生产。

5、同一海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其它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审批。

6、“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在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