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费管理使用(船舶费用包括)
发布时间:2024-06-29阅读次数:14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渡运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渡运及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因此,要认真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货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的紧急通知》(闽交办法明电〔〕34号)文件要求。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主要职责

1、中国海监东海总队的主要职责包括:首先,他们负责东海区海监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并执行海洋巡航和监察执法规划。这涵盖了对海域的定期巡逻,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维护海洋秩序。其次,他们协调沿海省市的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发布执法巡航监察的公告和通报,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区域合作的顺畅进行。

2、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执法监察工作规划、计划。(二)拟定中国海监经费使用计划,监督管理业务经费使用。(三)建设和管理中国海监队伍,制定海洋执法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四)组织协调中国管辖海域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发布海洋执法监察公报和通报。

3、中国海监总队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2006年7月,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中国海监总队开始在我国东海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

4、中国海监总队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中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湖北省乡镇渡口渡船维修有补贴。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渔港渔船的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和水上安全秩序,保护渔港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对水路交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1、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道养护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八条 开发利用内河、出海口门及沿海航道的滩涂,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的要求,并征得航道部门同意。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九条 禁止向航道倾倒泥、沙、石、垃圾或在航道两岸边坡推土挖土以及在岸边堆放垃圾及其他容易滑泻的物品等破坏、影响航道的行为。

3、第九条【航道建设改造】 为了航道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航道建设单位应对合法修建但不符合航道发展要求的桥梁、电缆、码头和水利工程等设施进行充分论证,并对严重碍航的设施进行改造,改造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4、第一条 为加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与管理,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交通部《关于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征收长江航道养护费的通知》([83]交河字486号)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交基发[1994]986号),特修订本办法。

5、支干、支干支直达运输的船舶,航道养护费由起运地的航运(航务)管理部门按本地区规定和全程运费一次计征;干支直达运输的船舶,航道养护费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本办法规定和全程运费一次计征。第六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除支干、支干支直达运输应缴纳部分外),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征收。

6、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使用现代化的设施装备,积极推进航道养护智能化。第二章 养护计划第六条 航道养护计划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对所辖航道日常养护、应急抢通等组织编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作量、生产安全、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

船舶港务费的介绍

1、港务费是指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需要缴纳给港口使用的费用。包括了港口服务费、靠泊费、泊位使用费等方面。港务费通常由航运公司支付,但一些港口也会要求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这些费用的收入为港口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维护资金。港务费的数额取决于航运公司所使用港口的规模、位置和服务等级。

2、港务费是指用于维修、保养港口建筑和疏浚航道,以及确保船舶通行和货物安全进出港口的费用。我国外贸港口的货物港务费按货物种类和计费吨数征收,进出港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分为四类,包括大宗散货、钢铁、化肥等货物;列名外货物;危险品货物和贵重货物;以及集装箱(按箱计算货物港务费)。

3、船舶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是国家规费,是一项专项经费。详见国家发改委《关于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5]1382号,以及交通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1992]234号)等。该文件详细对船舶港务费进行了定义和规定。2015年公布取消。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其他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运管费由其所在地的运管部门按月(或季、年)征收。半年以上长期固定在外省从事运输船舶的运管费,由其主管(或船籍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征收,然后与其从事运输地区的运管部门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内六区的,由市航管机构直接计征;在其他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县的,由所在地航管机构计征,其中征收市属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在津单位的管理费,50%上缴市航管机构。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与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如水库)分设机构单独核算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可从其水费中提取50%,作为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第四章 水费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收自支资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其交费标准为:每供水一立米,交纳供水水费二至三厘(其中包括水库移民补偿费零点五厘,到一九九五年止。由水库管理单位收齐后,交给同级移民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水费征收时间:农业水费,可按作物收获季节每年征一至二次;也可按灌溉次数实行一水一清或预征的办法。工业等其它水费,可按季或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