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岸线管理(船舶航线管理)
发布时间:2024-06-15阅读次数:25

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8)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港口条例的第三章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安徽省港口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遇有堵闸或者可能发生堵闸等影响船舶通行情况,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经营管理者应当服从所在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的统一调度。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水行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统筹港口岸线资源开发,优化港口布局,促进港口公共资源共享。

交通运输部为推动沿海港口的健康发展,发布了关于港口岸线使用的指导意见。首要措施是强化审批管理,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强调了先申请许可,再进行使用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港口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2、第七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设施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3、第三条 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上海港务局会同规划和河道等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上海港务局应根据港口生产发展需要,对岸线的使用进行审批,并可对已经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

4、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初步评价意见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规划选址、土地和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时,港口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建设内容、规模、地点等事项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5、交通运输部为推动沿海港口的健康发展,发布了关于港口岸线使用的指导意见。首要措施是强化审批管理,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强调了先申请许可,再进行使用的原则。

岸线整治工程围堤施工期安全管理?

每日会同业主及总包对水上作业进行安全检查,施工船舶必须悬挂标段旗帜与标牌,严禁运砂船超载,严禁在锚地、航道及汽渡航线等敏感区域采砂作业,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戴安全帽。

因工程施工环境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一些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因对施工环境恶劣导致安全因素增多,使施工安全隐患增多,最终增加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难度。另外,水利工程规模大,使很多水利工程都是在“敞开式”的状态下进行施工的,促使水利工程施工设备及施工人员可以频繁出现在施工现场,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建设,健全安全管理系统 水利工程建设具有人员分散、薄弱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与一般的建筑工程相比较,在施工中存在着更大的安全隐患,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年初制定并下发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

...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切实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

交通运输部为推动沿海港口的健康发展,发布了关于港口岸线使用的指导意见。首要措施是强化审批管理,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强调了先申请许可,再进行使用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提出了一项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了港口规划管理的重要性。首要任务是深化和完善港口规划。将对港口建设和运营进行持续跟踪与分析,评估其与国民经济运行的适应性,并展开多层次的港口布局及货类运输系统规划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意见,旨在促进沿海港口的健康和持续发展,文件编号为交规划发〔2011〕634号。这份意见的重要背景是沿海港口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间取得了显著成就,成为构建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重要依托。

交通运输部提出了一项旨在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了对煤炭、原油、铁矿石和集装箱码头的建设与优化。首先,针对煤炭运输,将配合铁路运输能力的提升,特别是在煤炭铁路外运通道的扩能与新建项目中,将同步建设专门的煤炭装船码头。

交通运输部提出了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强调了港口协调发展的关键策略。首要目标是推动大中小港口的均衡发展。对于大型港口如上海、天津、大连,着重于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提升港口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以支持国家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