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组织管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发布时间:2024-06-14阅读次数: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是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二)未按照规定锚泊或者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未及时报告的。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4、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干线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确保航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长江干线水域(宜宾至浏河口)航行的船舶。但军用船艇、公安船艇除外。

5、二十凡在长江干线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必须遵守长江港航监督机关颁发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长江港航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的安全检查。不得侵占主航道,不得妨碍水上交通和影响航行安全。二十凡未按长江港航监督机关核准的水域范围、作业方式和期限作业者,均以违章作业论处,均成碍航的,应即撤除。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1、为了强化厦门市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海上交通秩序的稳定,保障乘客和财产安全,推动港口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提升海上交通安全服务水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港口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规定,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需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组织自救互救。一旦发生事故,附近船舶和设施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救援,并及时向厦门海上搜救机构报告,接受统一指挥。

5、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船舶在进出港、锚泊、移泊或靠离码头时,需按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海事机构报告动态。海事机构负责监控厦门海域的交通情况,并为船舶提供必要的助航和咨询服务。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体制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essel Traffic Services,简称VTS),是一个旨在提升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并保护水域环境的官方系统。作为海事机构管理水上交通的重要工具,VTS在全球范围内有不同的管理模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MS)vessel trafficmanagement system在一定水域管理船舶航行的体系,以保证航行安全和提高航运效率。随着水运事业的发展,船舶交通量不断增加,为使船舶能顺畅通航于有限水域或拥挤水域:首先是港口,还有江河、海峡,各海运国家逐渐建立起岸船之间合作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简称VTMS),是一种为有效协调拥挤的水域交通而建立的高级监控系统。随着水运事业的迅速发展,船舶数量空前增加,其中船舶的大型化和高速化又使其航行和停泊所需水域大为增加,这就使有限水域的交通拥挤程度空前加剧,增加了操船难度,需要有安全保障体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区黄河水域、湖泊、水库、渠道航行和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一条 凡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客船规范的船舶,并按核定的吨位(定员)、航线、停靠站、点从事运输。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设点渡运。严禁超载、冒险航行。

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宁政发[1987]132号)第三十五条。2.《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宁政发(1989)114号)第十条。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9)11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并。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口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村镇渡口、渡船、渡运及乘客的安全管理。

在使用乡镇船舶时,船舶的管理者和使用者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