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施船舶保安管理(如何实施船舶保安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13阅读次数:20

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船舶管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旅游船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在西湖内行驶的船只,必须按章向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缴纳西湖养护管理费。西湖养护管理费缴纳标准:营业性船只,按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计征,按季缴纳;非营业性的农用船、单位自用船,每船每年一次缴纳十二元;运动船每船每年一次缴纳一元;工程船、救护船、公安船、管理船免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4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青岛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2、青岛是一座港口城市,建有中国最大的集装箱泊位,与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的45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海上交通非常繁忙。 为了维护海上交通安全,我们制定了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对青岛港口水域交通安全、港口排污、海上应急救援、客船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范,为我市“以港兴市”战略的实施和港航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4、青岛是一座港口城市,建有中国最大的集装箱泊位,与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的45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海上交通非常繁忙。为了维护海上交通安全,我们制定了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对青岛港口水域交通安全、港口排污、海上应急救援、客船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范,为我市“以港兴市”战略的实施和港航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5、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含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和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待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航运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工作。

哪些船舶、船员需要接受船舶安全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第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法律分析: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五)“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第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 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称《海安法》)将正式施行 。

针对所有船舶。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强制引航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引航水域、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被引领船舶的规范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