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1、船员违法记分由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2、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
3、一)符合《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并责令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的,由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扣留证书,制作《参加培训通知书》(附件2),交船员本人。(二)法规培训和考试内容按照《船员违法记分法规培训大纲》(附件3)要求实施。
4、这种情况处理的方法分别是: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可通过参加相关知识及技能学习教育和考核予以消分,考核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无需消分。
5、《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规定:如果被扣满15分,将会被扣留证件。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
6、按船舶等级划分,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需要注意的是,在记分周期内,一旦船员记分达到或超过15分,将被吊销驾驶证,需要重新参加考试并重新获得相应的驾驶证。因此,船员需要时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记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修正)
1、第十一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使用与船舶国籍证书相同的编号。第十二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格式按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分为三种,其具体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
2、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于2004年6月30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修正。
4、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5、应该是船舶最低配员安全证书最低安全配员是指一艘船舶最低应该配备的船员数量,只有船员数量达到国家指定的最低标准,才可以成功办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没有该证书的话,船舶是没有办法正常航行的。
6、罚款。轮机长不在船上会罚款。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的规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也规定,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管理,提高船员技术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船员的考试发证不适用本规则。
4、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5、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6、六)参加并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二章 适任证书第六条 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