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客运船舶管理(内河船舶航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05阅读次数:32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水路运输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国家交通运输部统一指导,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全国水路运输事业由交通运输部主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则负责各自地区的水路运输事务。

任何企业或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与其相关的辅助业务,如船舶管理、代理等,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简称水路运输)特指起始、途经和终点都在中国管辖水域内的商业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活动。

条例强调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水路运输和服务经营者依法经营,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将水路运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需编制并审批相关发展规划。

第一节 旅客运输管理第二十一条 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客船规范的船舶从事旅客运输,即载客超过十二人的船舶,不论其是否装货均视同“客船”。第二节 货物运输管理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计划实行分级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明确指出,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在其依法取得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这意味着经营者只能在特定的领域和权限下从事水路运输,以确保市场秩序和合法合规性。第十八条强调了水路运输经营者对船舶和船员的严格要求。他们必须使用符合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干线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确保航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长江干线水域(宜宾至浏河口)航行的船舶。但军用船艇、公安船艇除外。

3、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港口和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4、《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二)未按照规定锚泊或者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未及时报告的。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6、为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简称船舶港务费)的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以下规定。凡在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商业作业的船舶,均需按照本办法缴纳费用。具体征收机构由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及其下属的船舶港务费征稽机构负责实施。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交通,引导绿色出行,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安全有序运营,保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庄则平,男,汉族,1963年9月生于广东汕头。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持有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资格。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他负责管理的部门包括搜救办、通航管理处、危管防污处、港珠澳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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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船舶触碰桥梁事故发生,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广东海事局一方面积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另一方面积极寻求应对措施。4月14日,广东海事局组织召开了辖区防范船碰桥工作专题研讨会,分析近三年来船碰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特点,总结防范船碰桥事故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