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总结事故经验教训,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则。
2、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3、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10万以上。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注: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4、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如何规定
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五)制作结论书。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见附件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七条,执行简易程序的事故调查应在接到各当事方递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如下: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第八十一条规定,当船舶或海上设施遭遇事故时,必须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海事管理机构需在事故发生后的90天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的调查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天。这是确保事故及时处理的关键步骤。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1、法律依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2、在统计水上交通事故时,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伤亡人数的计算依据国家关于人体伤害鉴定的标准来确定。 死亡和失踪人数则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进行统计,包括这段时间内的死亡和失踪人员。 对于船舶沉没或全损的情况,统计时仅考虑实际发生沉没或全损的船舶数量。
3、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计算方法:(1)重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确定。(2)死亡(含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d内的死亡(含失踪)人数进行统计。(3)船舶溢油数量按实际流人水体的数量进行统计。(4)除原油、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污染危害性物质泄漏按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事故等级。
4、四)直接经济损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舶和其他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统计,包括船舶救助费、打捞费、事故调查处理费、清污费、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
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三条 交通部运输管理司负责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负责地方港航单位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工作。
2、船舶事故的分类 事故按其造成损失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参照局津港机字(1991)第299号文件,关于印发《天津港机损事故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见表一)。船舶事故报告 船舶发生机损事故后,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驾驶员并采取相应措施。
3、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
4、∑单位(二级企业)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应列入企业上等级、承包经营、评比先进企业等工作的内容,所以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考核评定工作,应当与完善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以及各项责任制度相结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直属运输企业的运输船舶,交通艇及辅助船舶由企业自行制定标准负责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修改决定 交通运输部宣布,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进行修改,将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内容更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程序和责任。根据条例第五十条,一旦船舶或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确保现场得到妥善保护,以利于后续调查。
地方人民政府在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中也扮演重要角色,他们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积极地进行救援和后续处理工作。对于特别严重的特大内河交通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则需遵循国务院的特别规定,以确保所有程序的严谨性和高效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