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需要什么条件
海员需要以下条件:身体健康条件 海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包括无严重慢性疾病、视力正常、听力良好等。由于海员工作涉及长时间在海上生活和工作,需要有良好的适应能力和身体素质,以应对各种海上环境和气候的考验。专业技能和知识要求 海员需要掌握一定的航海技术、船舶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
普通人当海员的条件是:18至35周岁;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需要有水手证、海员证、海员服务簿和健康证。
基本条件 年龄要求:通常要求海员年龄在18岁以上,最高年龄限制根据不同岗位和船运公司的规定有所不同。 健康状况: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不患有影响工作的重大疾病。 学历要求:需要达到一定的教育背景,如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部分高级职位可能需要大学相关专业学历。
海员所需的条件如下: 性别要求:男性,无不良行为记录,对航海事业充满热爱。 教育程度: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身体条件:身高在65米以上,无色盲、色弱问题。水手裸眼视力不低于0.8,机工裸眼视力不低于0.5。
成为海员所需的条件包括: 性别要求:男性,无不良行为记录,对航海事业有热情。 教育程度:初中及以上学历,具备基础英语知识。 身体条件:身高65米以上,无色盲、无色弱,裸眼视力要求:水手不低于0.8,机工不低于0.5。
船舶在编人员包括哪些?
.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船长作为船上的一种特殊职务,不但具有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权。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司法、公证、代理等多种权利和义务。2.政委——从事于船舶党务工作兼船舶事务长责任,负责船员生活、伙食管理等责任。3.轮机长——俗称老轨,船舶机舱轮机员。
第一是指那些也持有海员证的随船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不担任船舶的任何技术职务,例如船东代表等;第二是指那些虽然没有海员证,但是受船舶所有人的指派,在船上从事某种临时性维修等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不能随船远航,只能在船舶修好以后,船舶开航前离开船舶。
海岸勤是主要担负舰艇部队后勤补给和技术保障的海军,一般在陆地或者港口工作。海勤海勤很多任务多半在航行的舰船上进行。海岸勤的主要工作提供简易的武器装备维修和修船等技术性保障和码头管理和为靠港的海军舰艇补充各种粮弹、淡水、设备检修、舰体消磁等工作。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船员不属于在编。船员分二种,一种国企航运公司正式员工,一种自由船员。国企船舶公司,为了转型式发展方式,同时招聘大量自由船员,刚开始主要是招聘普通船员,现在招聘高级船员。但是合资企业私企船舶公司,绝大多数是市场招聘船员。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4年11月20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6年5月25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9号)《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4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废止《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决定》,被废止的规章包括2000年8月28日原交通部公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规》)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简称《港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2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5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员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机关颁发。在境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2、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科学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着重于确保渔业船舶登记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四十八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渔业船舶数据库,提升服务水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