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简介
1、VTS的意思是船舶交通服务。VTS是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在VTS区域内,这种服务应能与交通相互作用并对交通形势变化作出反应。我国通常称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2、在一定水域内用以保证航行船舶安全和效率的管理系统。英文缩写为VTMS。作为船舶交通管理内容最早出现的应为助航的标志,早在公元前就已应用。进入场20世纪,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已逐步实现了现代化。1948年英国利物浦港首次使用了港口雷达和无线电话引导船舶雾中进港。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简称VTMS),是一种为有效协调拥挤的水域交通而建立的高级监控系统。随着水运事业的迅速发展,船舶数量空前增加,其中船舶的大型化和高速化又使其航行和停泊所需水域大为增加,这就使有限水域的交通拥挤程度空前加剧,增加了操船难度,需要有安全保障体系。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法律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如何加强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
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法律依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
其次,船舶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乡镇内的船舶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如救生设备、消防设施等,以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最后,船舶的检验和维护。乡镇内的船舶需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检查船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和处理。
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
被责令停航的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渔业船舶助航、导航、通信、消防等公共安全设施设备。造成公共安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当地主管部门对损坏的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应当及时修复。
五)船舶接受安全监督的情况;(六)航运公司和船舶的安全诚信情况;(七)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八)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九)船舶检验技术状况。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所述信息开展船舶综合质量评定,综合质量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船舶交易管理、保护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同另一方依照规定程序、方式进行的船舶买卖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买卖各类运输、工程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保障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船舶交易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是船舶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一)船舶机务管理;(二)船舶海务管理;(三)船舶检修、保养;(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4、为船舶提供岸电、燃料、生活用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港口经营人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船只管控措施是啥意思
1、这句话指海警对海上船舶、人员、活动等的管理和控制措施。海警管控措施的实施是为了确保海上活动的安全和秩序。海上环境复杂多变,船舶、人员和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海警通过实施管控措施,可以确保海上活动的规范和有序,防止海上事故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海上安全和稳定。
2、海上航道管制是指对于航行在海上的船舶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船只之间的安全和相对顺畅的运输,包括领航员指引、交通管制、航道标志管理等。海上航道管制是海上交通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确保海上安全航行的关键。
3、限船是指针对一个特定区域或一个具体航线对船只的数量进行限制的措施。一般来说,限船的目的是为了控制船只过多造成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同时能够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减少对港口、码头等设施的过度利用和破坏。
4、管控点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为实现一定质量目标,为解决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或控制薄弱环节而需要特别注意监督、控制的重点。只要是在管控措施条例以内的内容,所有的事情按照管控文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