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市场,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货物运输(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普通客船、客货船等)。
2016年8月1日船舶损坏航标应该向哪个部门报告
1、损坏沿海航标,向交通运输部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设在当地的航标处,或者当地的海事局报告;损坏其他航标,向当地航道局(处)或者海事局报告。
2、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3、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2、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泄露的措施。
3、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港口经营者按照港口规划优化港口结构,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率,促进港口集约化发展。第九条 市级批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建设管理工作。
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43号令修订)(2017年)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修订)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在条例框架下,负责具体监督和管理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需组织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根据国务院规划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措施。首先,第十条强调,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制定的防治污染技术规范及国际条约的要求,以确保其环保性能。船舶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获取必要的防治污染证书和文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条例第六章详细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首先,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等进行调查,重大事故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较大和一般事故则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处理。在调查过程中,特别强调了涉及其他领域的合作。
在处理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国际条约的指导。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九章的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当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时,将优先适用这些条款,但有声明保留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主管部门在监管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修正)
1、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3、第十七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与船舶签订污染清除协议,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是指对内河小型船舶的设计、建造、修改、维修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和检测的技术规则。规则主要内容包括船舶基本参数、结构安全、设施设备、电气系统和消防系统等方面,对船舶的安全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如下:船舶结构检验。船舶结构检验是指对船体、船舱、船舶设备等进行检验,以确保船舶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检验内容包括船体外观、船舶设备、船舱结构、船舶舵、船舶锚等。船舶机械检验。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是指对内河小型船舶进行检验的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是指在内河水域内使用的各种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渔船、游艇等。为了保障内河水域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内河小型船舶进行检验。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审查施工工艺;检查、测量及试验;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待整改三个类别。合格船舶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船舶需整改,待整改船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严格执行是保障内河水域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科学检验方法确保内河小型船舶的安全性能,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包括的种类如下:我们国内常规的有九大船级社,还不包括俄罗斯、希腊等,(船级社互不认可对方的检验证书)各国船级社对相应的船舶产品实行法定检验,规范里规定需要进行检验的,必须有相应的船级社检验后才能用于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