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船员管理》(船舶和管理课程)
发布时间:2024-07-28阅读次数:11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属于违法行为

1、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属于违法行为。海员是航行大海的船只的工作人员的统称,一般分为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

2、船员在服务簿事项变更未办理手续,将被要求改正并可能面临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未携带有效证件在船工作,同样会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船员违反值班规定、操纵船舶不当、未及时报告险情等行为,将受到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严重时可能吊销船员服务簿或适任证书(第五十七条)。

3、第二十三条:如船员通过欺骗或贿赂手段获取船员服务簿,将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证件,并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或买卖船员服务簿的行为将受到严惩,个人将被处以2万至5万元罚款,单位则面临5万至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还需没收。

4、第二十条第一款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综上所述,驾驶船舶应当持有的“驾驶证”是指船员上船任职所应当持有的职务证书。如果无证驾驶船舶的话,他所面临的处罚可能比无证驾驶这个机动车的处罚还要严重的,是有可能会被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

5、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出海船民证件出海作业或者伪造、冒用、出借、涂改出海船民证件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吊销出海船民证。

6、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管理,提高船员技术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船员的考试发证不适用本规则。

5、在哪里考游艇驾驶证在具备申请游艇驾照条件的地方考取。如:大连、青岛、海南、广州、深圳、杭州、厦门、温州、重庆等,也可以到当地海事局指定的培训机构和游艇俱乐部咨询,参加培训和考试。

6、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管理...

1、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2、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4、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6、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